尖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1-10-11 10:28:09.0

为掌握辖区内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落实信息公开报告制度

1、实行按月报送信息制度

区属各单位、各部门及乡、街道应当于每月28日前将需公开的信息报区政务公开办,再由区政务公开办以区政府的名义统一公布在尖山区政府门户网站上。

2、实行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年度报告制度

区属各单位、各部门及乡、街道应当于每年225日以前对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区政务公开办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3)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3、区政务公开办负责汇总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双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办要求汇报我区上年度信息公开情况。

二、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1、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需经区政务公开办对保密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由区政务公开办统一对外解释该信息。

2、解释的内容由提交该信息的单位出具。

3、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重要信息,应当及时报请区分管领导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布。

4、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在公布前向所涉及单位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征求意见表》(详见附表)和拟发布的信息,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5、书面回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应当由所涉及单位的分管领导签署书面意见,不予发布。

三、落实依申请公开制度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区政务公开办;依申请公开实行专人负责制,负责部门为区政务公开办,负责人臧妍妍。

2、对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申请人或接受委托代理申请的人不出示被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区政务公开办于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3、受理的形式为书面申请受理,受理需在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才能受理的,申请人需在5日内提交补正材料,不补正的视为撤销申请。补正材料期间不计算受理时限。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处理、答复、费用收取、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等程序按照《双鸭山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执行。

四、建立政府公开信息及时更新制度

1、区政务公开办根据市信息公开办的要求及时更新区政府公开的信息,需及时更新的信息内容由提交原信息的单位提供。

2、已公开的信息需要修改或废止的,由提供原信息的单位向区政务公开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政务公开办备案后送区档案馆留存。

五、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1、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2、区政务公开办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3、区政务公开办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立即启动预案,由区委宣传部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4、对涉嫌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人员或单位,由司法机关处理。

5、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双鸭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尖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辖区内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等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参照本制度公开。

附表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征求意见表

拟发布单位(盖章):

拟发布信息单位名称

拟发布信息名称

拟发布时间

被征求意见单位名称

被征求意见单位

反馈意见

被征求意见单位(盖章):

拟发布单位领导签字: 

    

被征求意见单位领导签字:

     

(拟发布信息全文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