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山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1-10-11 14:24:46.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处置我区辖区内发生的地质灾害,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编制。

1.3 事件分级

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级。

特大型(Ⅰ级):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Ⅱ级):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Ⅲ级):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Ⅳ级):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辖区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较大以上级别地质灾害。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

2.1.1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应急办主任

员:区应急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尖山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建设局等单位负责人。

2.1.2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1)向市政府报告地质灾害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

2)确定、调整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

3)向社会公告地质灾害灾情信息;

4)调整、终止地质灾害预警级别;

5)组织有关乡(镇)和部门、单位查清受灾情况,制订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

6)派出现场指挥部、区地质灾害紧急救援队、各类抢险队;

7)协调驻双部队、区外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

8)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9)部署转移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10)部署区直部门和有关乡镇对灾区的紧急援助;

11)根据地质灾害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12)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区应急办相关人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办主任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区应急办人员组成。

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及时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并迅速对灾情做出全面评估,提出应急救灾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期间的主要职责如下:

1)汇集灾情报区政府和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2)向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区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掌握地质灾害救灾进展情况,向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救灾工作方案和措施建议。

4)传达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5)协调有关乡级人民政府救灾指挥部的应急工作。

6)组织协调区救灾现场指挥部或现场工作队的具体工作。

7)研究制定救灾信息通报、公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救灾宣传。

8)承担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完成指挥长交办的任务。

2.3 应急处置工作组

2.3.1应急处置组

牵头部门:区应急办

组成部门:尖山区武装部、气象局、佳木斯车务段双鸭山站等单位。

工作组职责: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清理灾区现场。

部门职责:

尖山区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部队和区内预备役民兵赶赴灾区,参加救灾。

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发布以及与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发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预警预报信息。

佳木斯车务段双鸭山站:督促、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对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的通畅;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牌,用以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及时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铁路运输状况。

区应急办局:负责派出相关人员协助实施现场救援。

2.3.2应急保障组

组成部门:区财政局、尖山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等。

工作组职责: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发挥各部门的优势,提供各类保障,确保救灾顺利进行。

部门职责: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的筹集和应急拨款的准备工作。

尖山公安分局:负责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治安事件发生。

区卫生局:负责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国网双鸭山供电公司:负责组织灾区供电部门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医院、重点工程、市政设施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区民政局:负责采购、储备、管理救济物品,保障灾区的基本生活。

区委宣传部:负责按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有关信息。

2.4 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视突发地质灾害等级或发展趋势设置或派出,其职责是: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必要措施。

2.5 应急管理专家组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由区应急办、尖山公安分局、卫生、民政、建设、电力、气象等部门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及灾区所在县区负责人组成,对灾区的各项要素进行综合分析,为指挥部提供科学合理的决策依据。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信息报告。

3.1.1监测与预报

3.1.2监测机构及主要工作职责

监测机构由区、乡两级应急部门组成,区、乡设地质灾害防治监测信息员,各乡(镇)、村屯设地质灾害防治监测情报员,形成区、乡(镇)、村三级监测网络。各级监测机构按照职责及时完成监测任务并上报监测情况和监测报告。

3.1.3监测范围和种类

监测范围:全区所辖全部区域

监测种类: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包括

地面塌陷、山体滑坡、泥石流、崩塌、地裂缝、江河塌岸、

固体废料渣泥石流等。

3.1.4监测方式

各监测机构对所辖区域地质灾害分布活动情况进行经常性巡查监测,尤其汛期应对重点部位实施加密监测,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市、县监测机构。

3.1.5监测结果处理和预报

监测机构要对监测到的有重大灾害隐患的地区进行分析并进行发展趋势预测,及时上报。

地质灾害预报依法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质灾害预测预报意见。

3.2 预警级别的确定与发布

区政府发布临灾预报后,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预报区进入预警期,发布预警级别,指明预警期的起止时间。

根据地质灾害预报意见和风险评估结果,预警分为四级,依次是红色预警(特大型)、橙色预警(大型)、黄色预警(中型)和蓝色预警(小型)。

预警信息发布要按照市政府新闻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3.3 预警响应措施

地质灾害预警发布后,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预警乡级政府立即部署各项应急准备,进入应急戒备状态。

区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警的动态信息,准备救灾资金、物资和装备;启用紧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必要时组织撤离和疏散危险区的人员,并对次生地质灾害源等采取紧急排查、防控、处置措施。开展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宣传,及时平息谣言、谣传。

4 救援与处置

4.1 先期处置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后,所在地政府要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要求的内容和程序及时上报。乡(村)级以上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接警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发生地质灾害隐患时,都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立即派人赴现场,对灾情、灾害等级做出判断并及时反馈给应急指挥机构,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2 信息报告与处理

地质灾害实行速报制度,速报原则:情况准确、上报迅速、以区、乡(村)为基础。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由常务副区长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如遇特别紧急情况,可用电话直接报告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时履行其他常规报送程序。信息报送要做到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4.3 启动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发生后,去应急指挥部应立即采取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规模等,报请区政府采取分级响应:

1)发生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后,启动国家级、省级应急预案,按照国家及省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要求,市、县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发生中型(Ⅲ级)地质灾害后,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立即将灾情向市政府报告,在应急过程中,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工作结束。

3)小型(Ⅳ级)地质灾害发生后,启动县(区)级应急预案,由地质灾害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立即启动应急组织,安置疏散灾民;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平息谣传或误解,维护社会安定。

4.4 启动响应措施。

1)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Ⅰ级、Ⅱ级)后,启动国家、省级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政府在上级应急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善后处置、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

2)中型地质灾害(Ⅲ级)发生后,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采取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政府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工作结束。市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组织市、县(区)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地质灾害发生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省有关部门给予支持、配合。市政府应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规定将调查结果上报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将调查结果上报国土资源部。

3)小型地质灾害(Ⅳ级)发生后,启动县(区)级应急预案,由地质灾害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立即启动应急组织,安置疏散灾民;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平息谣传或误解,维护社会安定。在1小时内将灾情向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工作结束。县(区)政府、县(区)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组织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按有关规定将调查结果上报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4.5 扩大应急或请求增援

发生特大、大型地质灾害,向上级部门报告,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增援,与区政府共同组织开展抢险救助等工作。及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并根据有关要求上报。

4.6 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可视情况采取应急响应降级或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政府对灾害中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尽快回复社会秩序。

5.2 恢复重建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对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应根据地质灾害的态势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修订与更新工作由应急办负责,并报政府应急办备案。

6.2 应急演练

根据地质灾害分布特点发生规律,由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部门适时选出重要地质灾害点,作为演习场所,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模拟演习。

6.3 宣传和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4 责任与奖惩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

6.5预案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办负责制订并解释。

6.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