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山区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1-12 14:11:5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强政府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采购法》及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区直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政府采购是指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了行使本单位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综合预算,无预算安排、无资金来源单位申报的采购计划一律不予审批。

第五条 实行申请人、采购人、供应人三分离制度。㈠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有特定购买需求并最终验收使用的单位;㈡采购人:被赋予采购权的单位或部门,尖山区政府采购中心是区政府赋予采购权的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全区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特殊情况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分散采购时,采购单位为采购人;㈢供应人:指可能或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第六条政府采购范围: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体育、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工程及有关服务。具体如下:

1、办公用品及设备类

(1)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机、扫描仪及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空气调解器、摄影、摄像器材及设备、其他电器设备。

(3)家具:办公家具。

(4)建筑、装饰材料。

(5)专用材料:药品及医疗耗材、图书资料、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工具及仪器、专业制服及劳保用品、应用软件。

(6)专用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器材、计划生育设备、交通设备、消防设备。

(7)农用机械设备、工程设备、园艺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体育设备、电梯锅炉设备、教学设备、实验设备。

(8)交通工具:轿车、越野汽车(吉普车)、卡车、载客汽车、专用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

2、公务车辆保险。

3、工程(含绿化、亮化)招投标。

4、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将中小学课本、实验器材、体育器材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5、区政府要求进行政府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政府采购形式、方法

第七条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单位价值在1千元以上的商品或接受等值服务,以及单位价值不足2千元但当年需要批量购买且累计价值超过1万元的同类商品或者接受等值服务一律实行集中采购。前款规定限额以下的商品或者服务,经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同意后可实行分散采购,并且所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不可以高于市场价格。

第八条政府采购的主要形式:包括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委托采购、定点采购。

  ㈠集中采购:是指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统一采购。我区主要适用范围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规定的必须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的交通工具、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专用设备、教学设备、通讯和网络设备等货物和服务类项目。

  ㈡分散采购,是指采购量低于规定限额,或受客观因素制约,不便于集中采购的个别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我区适用范围主要是小额的电器设备、办公设备、教学设备、专用设备等货物和服务的采购。

  ㈢委托采购,是指专业性较强,采购活动周期较长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委托单位、采购单位主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组织采购。

  ㈣定点采购,主要适用因市场环境限制,缺乏竞争的项目。我区适用范围主要是汽车保险等服务性项目的采购。大批量使用的办公用品及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也适用定点采购。

第九条政府采购方法: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协商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吸引3个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法。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大、质量不易确定或者采购价值波动较大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服务。在我区的适用范围主要是10万元以上的大批量货物购置。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直接邀请3个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法。一般适用于质量、价格等容易确定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服务。在我区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空调、摄像机、电视机、通讯设备、办公家具等。

协商采购是指直接到市场了解、比较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等情况,并按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方法。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小、质量与价格易于确定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服务。在我区的主要适用范围是机械设备等。

单一来源采购: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者供应商有专利权,无其它合适品代替的,如广播电视专用设备、业务软件、医疗、科研设备等。

2、原采购的后继维修、配件供应、更换或补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如专用机械设备的维修等。

3、在原招标项目的范围内,补充的合同价格不超过原合同50%的工程,必须和原承包商签约的。

4、预先申明需对原采购进行后续补充的。

5、采购单位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的。

6、从残疾人、慈善机构采购的。

7、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四章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第十条采购预算的编制:各单位在编制每年度部门财政综合预算的同时编制本单位的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做为财政综合预算的细化和补充。采购计划须在每年财政预算编制前1个月内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采购计划内容包括拟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原因、名称、数量、性能、质量、规格、供货时间等有关材料。各单位根据审批后的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并纳入各单位综合预算。年度内采购计划的调整,需要需求方提供相关单位的批准文件调整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的追加、追减或者结转按一般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采购预算的执行:其程序是各单位根据采购预算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区分管领导的批复做为依据,向采购管理部门申请采购。并到采购中心填报采购申请表。采购中心根据申请表所列购置物品的名称、数量、性能、质量、规格、供货时间等,示其不同情况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采购事项完毕后签定采购合同,财政部门(会计核算中心)根据采购合同及资金划拨通知单将资金划拨给供应商。

第五章政府采购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经费的来源:

1、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采购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等其他非税收入;

3、国内外贷款、捐款、赠款;

4、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方式:政府采购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部门(会计核算中心)根据采购合同的规定及资金划拨通知单将采购经费直接拨付给供应商;由采购单位其他资金安排的,有关单位根据采购合同将采购经费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第六章政府采购监督

第十四条违规采购的处理办法:凡是应该由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的,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违者,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采购中心不予办理采购审批单,采购发票不予盖采购专用章,支付中心不予办理票据报销手续。属于非税收入列支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未进行政府采购的车辆,车管部门不予办理车辆入户,交通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税费减免手续。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政府采购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政府采购是否按批准的计划进行;

2、政府采购的方式、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3、招标、议标、询价采购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4、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5、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受理政府采购方面的投诉,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中心每半年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次工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次年一季度内向区政府作出专门报告,并公布上一年度政府采购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应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指导。审计机关要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列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十九条供应商违反下列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供应商不得有下列行为:

⑴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扰乱政府采购秩序;

⑵相互串通抬价、压价以及串通投标;

⑶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他人;

⑷向采购单位或者当事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⑸其他严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采购中心、采购单位和当事人有泄密、受贿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通知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