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尖山区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依据《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方案》(双政办规〔2020〕3号)文件,特制定《2021年尖山区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方案》。
一、安置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统一部署、属地安置原则。
2、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公开操作原则。
3、坚持功能完善、环境宜居、以人为本原则。
二、安置方式
鼓励城市棚户区居民选择行政区域内产权调换安置。
三、安置范围
原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区域,分批次、分片区有序推进。
四、实施步骤
1、发布通告。《2021年尖山区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方案》在双鸭山日报、双鸭山电视台、尖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微观尖山微信公众号进行发布,按启动批次在各片区进行张贴并发放宣传单。
2、入户核查。由区采沉服务中心、评估公司及社区干部组成工作小组,开展入户调查、评估,填写居民安置调查表及房屋信息,留存影像资料,绘制房屋简图,建立房屋档案。
3、申请确权。有照房屋产权人到所在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对其房屋进行确认,无照房屋由区采沉服务中心组织予以公
示确认。
4、公开公示。我区将市城棚办交付的楼源户型整合分类后,在社区进行公示,对房屋产权人确权情况和房屋评估结
果在街道办事处、社区明显位置张贴公示。
5、楼房安置。采取公开抽签方式进行统一安置,现场由区采沉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组织居民进行公开抽签,各相关部门、群众代表进行全程监督。
6、签署协议。按照市城棚办统一制定的协议进行签署及结算。
7、房屋拆除。按安置协议规定时间搬离原房屋,房屋拆除后,经区采沉服务中心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单。
五、房屋产权认定
(一)有照房屋产权认定。产权人持有效证件和相关产权证明等材料,经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符合相关规定的,认定为有照房屋。原发证机关撤销的,由承接其职能的部门或辖区政府管理部门作为确权单位。
(二)无照房屋产权认定。
1、2016年以前建成(以2016年5月份航拍为准),位于我区城市棚户区居民房屋范围内;
2、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室内层高在2.2米以上,墙体厚度达到37厘米;
3、有固定取暖设施、保温措施,满足房屋居住采光和通风要求,居住功能完备,符合住宅条件。达到标准的无照房屋,利害关系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手续。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手续或不足以证明其产权的,经市城棚办、区采沉服务中心、评估公司等相关单位联合复查认定,在房屋所在社区予以公示。
(三)建筑面积认定。
1、有照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小于产权证明标明的建筑面
积,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实际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证明标明的建筑面积,按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权手续认定;
2、无照房屋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认定。
(四)共有产权房屋认定。
公有产权房屋应先进行房改,房屋产权归己后给予安置。
六、安置办法
(一)多层楼房产权调换。
1、同一产权人在同一安置批次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屋,可以合户给予多层楼房产权调换安置;
2、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必须选择分户安置;
3、安置户型:居民原房屋为平房的,房屋产权调换分为靠户型安置和跨户型安置。房屋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55平方米以下的(含55平方米)为靠户型安置;房屋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大于55平方米的(不含55平方米)为跨户型安置;
4、居民原房屋为有照集中供热楼房的,可按原房屋面积1:1直接产权调换安置多层楼房。房屋产权调换安置面积
超出原房屋面积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为靠户型安置,超出原房屋面积20平方米以外(不含20平方米)为跨
户型安置;
5、安置价格:原房屋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有照房屋产
权调换安置价格为210元/平方米,无照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价格为420元/平方米;产权调换安置房屋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靠户型安置价格为1080元/平方米;跨户型安置安置价格为1720元/平方米;
6、新补充的多层商品楼房源安置按双政办规〔2020〕3号文件执行。
(二)高层楼房(电梯楼)产权调换。
为增加居民可选性,政府统一调剂一批高层商品楼房(电梯楼)进行安置,根据各批次片区位置、规模按比例补充相应数量高层电梯楼房源。
1、同一产权人在同一安置批次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屋,可以合户给予高层商品楼房(电梯楼)产权调换安置;
2、产权人可选择高层商品楼房(电梯楼)进行安置。每选择一户高层商品楼房进行安置的,须先期至少选择一户多层房源进行安置;
3、高层商品楼房(电梯楼)安置价按第三方评估均价3200元/平方米计算,在原房屋面积范围内参照双政办规〔2020〕3号文件每平方米奖励500元,超出原房屋面积部分按电梯楼评估均价3200元/平方米计算;
4、产权人选定高层商品楼房(电梯楼)后,按原房屋评估价
格、高层商品楼房(电梯楼)定价结算价差;
5、产权人选定的电梯楼总价不得低于原房屋评估价格;
6、办理相关证照手续等事宜所发生的税费由被安置人承担。
(三)商服、车库产权调换。
1、商服和车库的价格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法定程序确定的价格计算;
2、产权人选定商服、车库后,按原房屋评估价格、商服及车库定价结算价差;
3、产权人选定的商服、车库评估总价不得低于原房屋
评估价格;
4、办理相关证照手续等事宜所发生的税费由被安置人承担。
(四)房屋产权调换安置面积以不动产专业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
(五)房屋附属物及附属设施、房屋装修不予补偿。
(六)选择商服、车库的居民采取当日来、当日排号、当日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排号、安置地点设在区采沉服务中心)。
(七)经居民自愿同意后,可实行原房屋评估后直接交房验收、拆除。
七、优惠政策
(一)房屋产权调换多层楼房安置顶层的,给予(奖励)10平方米安置面积。
(二)建国前老干部、老兵和荣获省级以上劳模称号的
居民及低保户给予减免3000元房款。
(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
(四)同意产权调换安置的原房屋产权(权利)人家庭户籍中有65周岁以上老人或持有双鸭山残联2级以上视力残疾、肢体残疾、行动不便(大病造成)等特殊群体,可优先安置多层楼房低楼层。
(五)房照性质为非住宅的或住宅临街现营业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商服、车库的,所选商服、车库按照评估价格优惠10%进行计算。
(六)低保户、特困户、低收入群体、因病致贫(由区民政部门审查,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等居民可享受多层楼
房产权共有政策;选择产权共有居民的拟安置房屋原则不得
高于原房屋面积20平方米(选择就近户型安置),每户居民
只能享受一套产权共有楼房。
(七)在每一批次发布公告之日算起,如果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选择电梯楼的每平方米再奖励300元,选择多层楼房的每户奖励10平方米面积。
八、附则
1、安置楼房及商服、车库自签订安置协议之日起,5年内为有限产权,5年后房屋所有权归个人(享受产权共有政
策的产权人必须在缴齐房屋补差款后方可办理产权证)。
2、被安置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安置规定的期限内又不申请搬迁的,人民政府
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截止。
安置方案由尖山区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