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尖政办发〔2021〕17号 尖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尖山区社会救助事项审批(确认) 权限下放乡(街道)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3 09:48:11.0

尖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尖山区社会救助事项审批(确认)

权限下放乡(街道)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属各相关成员单位:

《尖山区社会救助事项审批(确认)权限下放乡(街道)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下发给各相关单位,请各单位按照文件精神贯彻落实。

尖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3日

尖山区社会救助事项审批(确认)

权限下放乡(街道)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社会救助程序,实现“权限下放、权责统一”,审批(确认)和监管职能有效分离,全面提高便民惠民服务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黑龙江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要求及省、市相关工作安排部署,在全市探索社会救助事项审核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结合我区实际,以区政府授权委托方式,在全区开展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限下放到乡(街道)(简称“权限下放”)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及“放管服”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完善法规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探索形成社会救助法制健全完备、体制机制高效顺畅、服务管理便民惠民、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依照“依法合规、权责统一、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要求,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全区开展“权限下放”工作,进一步强化与乡村振兴衔接机制,节省困难群众办事时间和成本,有效提升乡(街道)公共服务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安邦乡、各街道办事处对下放的社会救助审批(确认)事项,要严格按照“一级审批”操作流程办理。同时,要建立严格的人、财、事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服”结合,权责统一,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有责可查。

(二)便民利民原则。把服务群众放在第一位,围绕便民、利民、惠民,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事情做起,创新机制体制,转变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

(三)提高效能原则。坚持将安邦乡、各街道办事处确认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作制度。

三、开展范围

尖山区安邦乡、区属各街道办事处全面推行。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区政府授权下放。

积极探索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机制改革,坚持政府主导,经区政府批准同意,采取由区政府授权委托形式将原来由区民政局承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低收入等社会救助事项审批(确认)权限下放到乡(街道),由安邦乡、各街道办事处以区民政局的名义行使权力,直接负责社会救助事项的受理、审核和审批(确认)工作,内部程序审批由乡(街道)主管领导或指定的同志签批,并加盖相应公章。区民政局是法律上的应诉应议主体,实际工作及责任由安邦乡、各街道办事处承担。

(二)明确职责分工。

区民政局承担社会救助事项监管主体责任。制定本区社会救助相关流程;做好业务培训;指导乡(街道)开展社会救助事项审核审批及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工作;按照乡(街道)每月提交的社会救助事项人员名单向市民政局申请拨付款项;配合区纪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做好监督检查,加强对社会救助事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管;负责全区社会救助事项报表统计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社会救助事项资金预算安排、保障供给和拨付使用,并落实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及长期规范工作的必要业务经费。

区营商局依托黑龙江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做好权限下放后安邦乡、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对接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

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安邦乡、各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的调研,提出进一步加强乡(街道)民政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安邦乡、各街道办事处承担社会救助事项受理、审核审批主体责任,乡、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是审批社会救助事项第一责任人。负责社会救助事项的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发起信息核对、公开公示、书面告知等具体受理审核审批(确认)事项及政策宣传、动态调整、档案管理、名单数据上传、救助金发放签批、报送等日常工作。

(三)推行申请人承诺制度。

社会救助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成员结构、近亲属备案等基本情况签订承诺书,同时积极推动将申报社会救助事项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营造良好社会诚信风气。完善影像备案制度,留存好入户调查、申报承诺等照片或视频影像材料,做到“工作留痕、有据可查”。各村、社区负责协助乡(街道)做好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确认)事项及有关日常工作,帮助困难家庭提出救助事项申请。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7月1日至7月7日)。安邦乡、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此实施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动员安排部署。区民政局制定标准化的社会救助一级审批流程和委托书。

(二)协调推进,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7月8日至7月28日)。安邦乡、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按照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全面组织实施;要通过督促指导和深入调研等方式,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对各阶段的工作要认真进行总结,及时反馈相关工作信息和进展情况。

(三)评估总结,深化提高阶段(2021年7月28日至7月31日)。安邦乡、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总结工作做法及成效,于2021年7月28日前向区民政局报送工作评估、总结报告。区民政局做好“权限下放”工作的总结及反馈工作,不断规范“权限下放”改革工作机制,与乡(街道)共同打造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并于2021年7月31日前报送区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权限下放”工作是国家民政部、省、市民政部门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打通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举措。此项工作将进一步解决乡(街道)权责不一问题,将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精准度。安邦乡、各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权限下放”的重大意义,将此项工作列为当前民政重点工作任务抓紧抓好,确保“接得住”,圆满完成此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区“权限下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尖山区社会救助事项审批(确认)权限下放乡(街道)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邹长存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邵长旺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付新区委组织部部长

张国辉区政府副区长

成员:宋孟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付崇伦区财政局局长

高娟区民政局局长

张敏区委编办主任

胡小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姚玉萍区营商环境局局长

王文斌安邦乡政府乡长

李学云二马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马士忠八马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朱春艳中心站街道办事处主任

候丽娜富安街道办事处主任

范景库学府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庆伟长安街道办事处主任

曲志伟铁西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权限下放”工作存在的问题。

(三)精心组织实施。区直各有关部门、安邦乡、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权限下放”的总体部署思路和要求,及时启动“权限下放”工作,根据工作推进情况不断调整完善工作措施,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取得实效。一要优化流程。区民政局要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及有关社会救助事项制度、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好切合实际和便于操作的社会救助事项申请、审核、审批(确认)程序,细化工作操作流程,落实规范化管理理念。乡(街道)要根据《尖山区社会救助事项一级审批流程》规范操作,严格履行受理审批(确认)程序。每月定期进行“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人员动态调整、纸质档案扫描上传等业务操作,并主动与区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联系,共同校对系统数据。切实提高社会救助事项救助对象认定水平,不断调整完善、总结优化社会救助事项审核审批(确认)程序。社会救助纸质档案,乡级仍由安邦乡保管,原由区民政局负责保管的城市社会救助档案全部移交各街道办事处自行保管。二要完善信息数据。区民政局要加强与省、市级民政部门联系,及时指导理顺好“权限下放”后社会救助事项网上审批改革工作,提高社会救助事项信息化管理水平。三要抓好舆论引导。区民政局、安邦乡、各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以会代训、政务公开、信息推送、媒体宣传、点对点指导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权限下放”政策的宣传,做到社会救助事项政策入村入户,让困难群众及时了解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工作的政策和申请流程,切实打通社会救助“最后一公里”。

(四)强化能力建设。区民政局要切实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及时解决乡、街道在落实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乡、街道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力量,充实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提升经办能力,有效提高社会救助的科学化、规范化、精准化水平;要不断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使权限放得下、接得住,审批不走样、质量不下降,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平稳运行。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尖山区社会救助事项一级审批流程

2、社会救助业务审批权限下放委托书

尖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3日印发

附件1:

尖山区最低生活保障一级

审批(确认)操作流程

(试行)

一、申请(主动发现)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他家庭成员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安邦乡民政、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1.申请书。主要内容为申请家庭的人数、赡抚养人数、家庭财产(房屋、土地等)、家庭收入、申请原因等基本情况。2.申请家庭的户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家庭相关人员的户籍、身份信息等材料。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4.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信息核对

安邦乡、各街道办事处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将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的基本信息提交居民家庭经济情况核对信息系统和社会救助中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三、受理、审核

经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后,乡(街道)应当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及时予以受理审核,同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黑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对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1、调查核实。由乡(街道)两人以上组成调查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根据对申请人信息核对的结果、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率要达到100%,入户调查表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后存入申请家庭档案。

2、民主评议。调查核实结束后,乡(街道)组织民主评议小组(5人、7人或9人)对申请家庭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确认。评议会由乡(街道)工作人员负责召集并主持,详细填写民主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同时做好会议记录。为简化申请审核审批(确认)流程,优化民主评议环节,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四、审批

1、乡(街道)召开审批会议,会议由安邦乡、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具体业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做好详实的会议记录。根据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审批意见,并确定保障金额。

2、将申请家庭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批结果等情况,在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照片存档)。

3、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和支出情况做好低保金的测算,在《黑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当中确认并提交,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保障金发放。低保金额采用差额方式计算,安邦乡由乡民政部门发放;各街道办事处向区民政局报送动态调整情况表和救助金发放明细表,街道办事处主任签批,报区民政局拨付指定金融机构按月进行社会化发放。

五、相关事项

1、乡(街道)受理、审核、审批最低生活保障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2、其他具体操作依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发〔2013〕139号)执行。

3、各街道办事处于每月20日前上报本月动态调整明细,动态调整明细数据应与《黑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数据一致。每月24日前进行“黑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动态调整,25日导出低保、特困供养保障金发放系统数据名单,25日后“黑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不再进行业务操作,系统生成当月台账后方可进行业务办理。

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原由区民政局承担的审批(确认)权限全部由区人民政府委托安邦乡、各街道办事处负责。

5、社会救助纸质档案,乡级仍由安邦乡保管,原由区民政局负责保管的城市社会救助档案全部移交各街道办事处自行保管。

6、本流程及要求同时适用于全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及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审批(确认)。

附件2:

社会救助业务审批权限下放委托书

(样稿)

委托单位:尖山区人民政府

受委托单位:

按照《尖山区社会救助事项审批(确认)权限下放乡(街道)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将原来由区民政局承担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低收入等社会救助事项审批(确认)权限下放至乡(街道),由乡(街道)以区民政局的名义行使权力,直接负责社会救助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确认)等工作,相关材料由乡(街道)主管领导或指定同志签批,并加盖相应公章。区民政局是法律上的应诉应议主体,实际工作及责任由乡(街道)承担。相关事宜如下:

一、委托时间

2021年7月1日起。

二、委托依据及权限

(一)委托依据

1、《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2、《黑龙江省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实施方案》

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发﹝2013﹞139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民规﹝2020﹞7号)

5、《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6、《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1﹞42号)

7、《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试行)》(黑民规﹝2020﹞5号)

8、《双鸭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双民发﹝2018﹞1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坚持原则、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按时限要求,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退则退、实行动态管理。

(二)委托权限

1、乡(街道)严格执行操作流程,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乡(街道)必须在每月的24日前完成低保、特困供养、低收入、临时救助社会救助事项的审批(确认)工作,并将电子版保障金发放明细表和系统数据核对一致后,发送至区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工作人员的电子邮箱或微信工作群内(25日后所有系统审批业务关闭,不得在进行任何操作,如有业务需要办理的,要在次月1日台账数据生成以后才可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审批合格的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签发通知书,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保障金。

2、社会救助纸质档案,乡级仍由安邦乡保管,原由区民政局负责保管的城市社会救助档案全部移交各街道办事处自行保管。

3、乡(街道)负责为巡查、审计、住建、医保等相关部门提供相关的社会救助数据,并配合相关工作。

4、乡(街道)负责本辖区内低保、特困、临时救助和低收入相关信访事项。

三、受委托方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不得将受托职权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

2、在行使委托职权过程中,因受委托方的过错导致经济、行政等法律责任,由受委托方承担。

3、受委托方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方承担。

4、在行使委托职权过程中,如遇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受委托方应及时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并将处理结果向委托方报备。

5、受委托方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滥作为等情形的,依法实行责任追究。

四、完善工作机制

乡(街道)要配齐配强负责社会救助的工作人员,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服务站作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严格履行保密制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及时审批并上报各项数据。

五、业务指导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权限下放”的相关服务指导工作。向受委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协助受委托方行使职权。

委托单位:尖山区人民政府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单位: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