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尖疫指办发〔2020〕49 号关于印发《尖山区养老机构分区分级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6 19:20:12.0

区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各小组、成员单位,区属相关单位,区各卡口:

现将《尖山区养老机构分区分级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


尖山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

尖山区养老机构分区分级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指导意见》(黑疫指办发〔2020〕102号)要求,结合我区疫情防控工作形势,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关于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指导意见》(黑疫指办发〔2020〕102号)为指引,坚持分区、分级、分类、稳妥、有序原则,按照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逐步推进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以“老年人返院和工作人员返岗、新入院老年人和新招聘工作人员、院内工作人员轮休”为重点内容的恢复服务工作。

二、分类逐步推进

1.尖山辖区依法登记并在区民政局备案的养老机构坚持“外防输入、严管严控”的策略,依托当地养老服务机构新冠肺炎联防联控机制,在严格执行民政部《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前提下,可逐步恢复服务。

2.对达不到规定要求且无证无照的养老机构场所,要在妥善安置老人的前提下,各相关部门联合依法依规取缔。

三、养老机构恢复服务秩序标准

依法登记并在区民政局备案;符合民政部《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和《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分区分级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指南》要求;疫情防护用品充足;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和工作措施;机构内及所在社区经排查无新冠肺炎确诊、疑似病例及可疑症状人员,无正在隔离的密切接触人员。

未备案的养老机构,需先行在区民政局办理备案后,按照相关程序逐步恢复服务。

四、恢复服务流程

(一)养老机构申请恢复服务流程

1.开展自评。拟恢复服务的养老机构要对照养老机构恢复服务秩序标准开展自我评估。

2.机构申请。按照属地原则,自我评估符合养老机构恢复服务秩序标准的养老机构向区民政局提出接收返(入)院申请,并承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3.联合验收。区民政局接到申请后,会同区卫生健康局

(疾控)、区应急管理局、尖山消防大队、尖山公安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尖山分局,对申请恢复服务的养老机构是否符合养老机构恢复服务秩序标准进行联合指导和验收。

4.验收恢复。根据联合验收结果,由区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对符合恢复服务秩序条件的养老机构实施恢复服务进行批准,并报市级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

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养老机构,由区属各相关部门督导整改,达标后恢复服务。

(二)接收返(入)院人员流程

返(入)院人员包括:拟返院老年人和返岗工作人员、新入院老年人和新招聘工作人员。

1.个人申请。返(入)院人员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养老机构提出申请,如实提供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及15日内的生活轨迹和接触史情况,返(入)院老年人同时提供监护人联系方式,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返(入)院承诺书。

2.联防审查。养老机构将提出申请返(入)院人员的信息及承诺书整理后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疾控),对返(入)院人员是否符合《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分区分级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指南》第二项、第四项条件进行联合审查,并由区指挥部安排进行包括核酸检测在内的医学检测筛查,经费由区政府予以保障,审查无异议后接收返(入)院。如申请返(入)院人员存在较高疫情感染风险,由养老机构向本人或家属说明情况,不予返(入院)。

3.隔离观察。接收返(入)院人员应当实施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每日早晚测量体温,并对返(入)院人员健康状况进行动态监测。隔离期间,保持居室洁净、规范消毒,做好戴口罩、勤洗手、多通风、分餐制等防护措施。

4.期满转区。隔离期满,无异常情况下,根据入住综合评估结果评定老人护理等级,转至相应区域居住。工作人员无异常,进入工作岗位。隔离期间,发现返(入)院人员身体状况异常,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救治。

五、工作要求

(一)要牢牢把握“三优先、七不进”原则。三优先:春节后待返院、临时离院(新冠肺炎疫情定点医疗机构内诊治病例除外)老年人优先;辖区内生活不能自理且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和空巢(独居)老人优先,以及因子女参加抗击疫情、复工复产返岗、因疫情接受隔离治疗等原因导致家庭无力照顾、确需返院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优先。七不进:一是15日内有异地旅行史、居住史、疫区人员接触史的;二是与已确诊或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人员;三是体表温度(腋温、耳廓、额等体表温度≥37.0℃);四是有咳嗽、流涕等呼吸道症状;五是有呕吐、腹泻等消化道症状;六是有其他疑似症状的;七是本人或共同居住人员与韩国、意大利、伊朗、日本等有疫情发生的国外返回人员有接触的。

(二)要按照稳妥、有序原则,逐步推进养老机构恢复服务秩序工作。对于无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和疑似病例的低风险区,可有序恢复服务秩序。其它低风险地区要结合养老机构分布、返(入)院人员需求,合理安排,对区域内符合恢复服务秩序标准的养老机构和整改后达到恢复服务秩序标准的养老机构逐步推进恢复服务。恢复服务机构要以“三优先”老人及院内工作人员负荷较大,影响机构正常运转,确实需要轮换或招聘人员等刚性需求为主,在区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专班指导下,逐步恢复养老机构服务秩序。

(三)结合实际,做好返(入)院人员的隔离医学观察。辖区养老机构要在区卫健局(疾控)指导下,切实做好返(入)院人员的隔离医学观察工作,可结合实际设置隔离医学观察点。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内部设立隔离观察点。针对一些养老机构不具备内部隔离条件的现实困难,可选择一个当前入住老年人少、具备隔离医学观察条件的养老机构,作为返(入)院人员的集中隔离观察点。隔离观察点设置必须符合老年人的特殊要求,按照区防疫指挥部有关标准与要求进行管理与服务。

(四)恢复服务秩序的养老机构可采取14天轮休方式组织工作人员轮休。轮休人员必须按照“养老机构——居住点”两点生活方式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尽量避免与外人接触,上下班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机构前要进行严格的体温检测和消毒。

(五)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督导养老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恢复服务秩序后的养老机构仍要坚持封闭式管理,继续执行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保证不探视、不聚集、分餐制。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不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的乡(街道)进行全区通报,对不遵守规定的养老机构取消登记备案资格并上传全国征信系统。严格执行养老机构备案程序,对已取得工商登记但未达到经营条件的养老机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进行督导整改,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经营条件的机构,要依法取消登记资格。对不达标的无证无照养老机构(场所),街道(社区)联系老人家属,安全疏散入住老人,各相关部门要坚决联合依法依规取缔。

(六)要强化信息技术对养老机构的监控与管理工作。根据《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 032—2012),关于养老机构应设置监控设备的相关规定,对各养老机构实施监控管理,未安装使用监控设备的养老机构要责令其安装,已安装的要对接一对一包保责任人实时监控管理。充分运用“龙江健康码”等技术手段,强化养老机构恢复服务后返(入)院人员的健康信息管控,坚决防范养老机构疫情输入风险。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sysjs.gov.cn/zwgkx/index/detail_news.jsp?newsid=16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