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提交材料
1、申请变更的正式文件(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原件1份)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1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2份)
4、变更名称的提交批准文件(原件1份)
5、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医疗机构法定代理人任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任免职文件(原件,复印件2份)
6、变更注册资金的,营利性的提交资产变更证明或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的提交变更后的资信证明或资产变更证明(原件,复印件2份)
7、增设诊疗科目的,提交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请表,新增诊疗科目的诊疗用房建筑平面图、设备清单、医护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管理制度、开展业务情况(原件1份)
8、增设放射诊疗科目,须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原件1份)
9、增设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诊疗科目的,须提供《母婴保健技术许可证》(原件,复印件2份)
10、变更床位数的,应提交当地医疗机构设置区域规划,上级主管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提供人员、房屋、设施、设备情况(原件1份)
11、变更地址的,应按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材料上报(原件,复印件2份)。
二、办事流程
1、申请人申请。
2、网上预审。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网上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原因,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齐全,预审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组织专家现场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现场审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4、网上正式审查合格的提交全部材料。
5、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批准。
三、需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