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以及国家有关房屋安置补偿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双鸭山主峰避险区域房屋安置方案。
一、安置范围
合兴社区16委(采石场)。
二、安置人及被安置人
1、安置人为双鸭山市尖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2、安置范围内土地上房屋权属人为被安置人。
三、房屋安置价值评估机构
房屋安置部门通过组织被安置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出双鸭山鸿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评估单位。
四、安置补偿依据和原则
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注:附属物的补偿以有效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
五、安置地点
时代新城二期、三期。
六、安置方式:产权调换。
七、安置原则:按照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按产权证注明的使用性质进行安置,无照房屋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安置。
1、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
2、室内高度达到2.2米以上;
3、具备37墙,有固定采暖设施,屋面有防寒处理;
4、满足采光和通风要求,符合居住条件。
(一)产权调换
1、原有照房屋产权调换置换新楼一平方米抵一平方米,若原房屋面积大于新安置楼面积,超出面积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2、无照房屋置换新楼需每平方米补交300元,若原房屋面积大于新安置楼面积,超出面积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3、无照房屋可以进行面积转让,转让部分面积必须大于15平方米;无照房屋面积转让后剩余部分面积及转让部分面积都不享受上靠户型政策。
4、原房屋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上靠至45平方米,上靠部分面积按每平方米1080元交纳安置费,超出上靠部分面积每平方米按1720元交纳房款。
5、分户标准:被安置人原房屋面积大于8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分户安置。
(二)搬家费、营业损失补偿
被安置人在规定时间内搬家的,每户补助搬家费800元。
房屋所有权证注明使用性质是非住宅的,根据被安置人意愿可以安置商服,原房屋经房地产评估部门评估后价格与新楼商服价格(每平方米3000元)进行差价结算。超出原房屋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按3000元交纳房款。连续经营两年以上且正在经营的,给予12个月营业补偿,补偿标准:原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
住宅房屋从事营业,并且有工商部门核发的经营手续和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选择安置商服的,原房屋经房地产评估部门评估后价格与新安置商服价格(每平方米3000元)进行差价结算,超出原房屋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按3000元交纳房款。连续经营两年以上且正在经营的,给予12个月营业补偿,补偿标准:原房屋营业部分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
(三)优惠政策
1、低保户在选择产权调换时,减免3000元购房差价款。
2、建国前军人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在选择产权调换时减免3000元购房差价款。
3、同意楼房安置的住宅产权人家庭户籍成员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或持有双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二级以上视力残证、肢体残证的特殊群体等,可优先安置住宅一楼层。
4、经审核后享受低保户优惠政策的居民只能享受一次优惠,不能重复享受。
5、低保户由区政府组织认定并公示。
八、在安置范围内已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安置人,其房屋由安置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拆除。原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不得损坏房屋的结构、不得擅自拆除房屋的设备和材料。违者将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从安置补偿款中双倍扣除,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
九、被安置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安置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