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居民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味,根据《双鸭山市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细则》以及国家有关房屋安置补偿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对合兴社区范围内的房屋及其构筑物、附属物依法进行改造安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安置范围:采石场一组、二组、三组
二、安置人及被安置人:
1、安置人为尖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安置范围内土地上房屋权属人为被安置人。
三、房屋安置价值评估机构:
房屋安置部门根据该社区群众代表推荐,选出双鸭山市宏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评估单位。
四、安置补偿依据:
《双鸭山市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细则》。
五、安置地点:时代新城一期、二期、三期。
六、安置方式:产权调换。
七、安置原则:按照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按产权证注明的使用性质进行安置。
1、此次仅安置居民住宅房屋。农村集体用地、生产用地及土地上的大棚和看护房不在改造安置范围内。
2、棚户区居民房屋的装修、附属物均给予补偿。
3、无照房屋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安置。
⑴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
⑵室内高度达到2.2米以上;
⑶具备37墙,有固定采暖设施,屋面有防寒处理;
⑷满足采光和通风要求,符合居住条件。
4、违建的房屋、附属物不予安置补偿。
八、本次安置采取自愿安置原则,如不同意本次安置,视为自动放弃。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尖山区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