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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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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尖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尖山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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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尖山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13 16:14

尖政规20244

尖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尖山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邦乡,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尖山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政府

20241213日

尖山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

2.1 指挥部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指挥部专家组

3地震灾害分级及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标准

3.2地震分级响应

4 抗震救灾阶段与进程

4.1地震预防和预警阶段

5 应急保障措施

5.1 准备保障

5.2 行动保障

6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6.1强有感地震反应

6.2地震谣传应急反应

7 附则

7.1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7.2 地震应急预案编修与管理

7.3 地震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

7.4 地震应急预案检查与评估

7.5 地震应急预案解释

7.6 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高效有序、科学规范的地震应急体制和机制,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双鸭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区内发生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以及毗邻县、区发生对我区产生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急活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力减损失;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军地联动、快速高效的原则。

2 组织机构

抗震救灾工作在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指挥部负责指挥、调度和协调全抗震救灾工作。

2.1 区指挥部

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和协调全抗震救灾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政府和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决策部署。组织研究制定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挥意见。组织指挥地震灾害抢救抢险行动。向政府和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审定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口径,设立新闻发言人,及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组织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单位收集灾情信息,制定地震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派出抗震救灾现场工作组及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部署转移和临时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部署区直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灾区紧急援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疫情的发生。必要时,向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紧急应急措施建议;视灾情请示派出工作组和救援力量给予支援。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指挥部指挥长由政府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应急局局长、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由区宣传部团区委、尖山区武装部、区发展改革、区工信、区财政局、尖山公安分局、区应急局、住建局、区卫局、区民政局、区教局、区司法局、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煤管局尖山生态环境局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以上成员单位设联络员1名,由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兼任。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局,主要职责是: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

2统一发布地震灾情,组织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

3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向指挥部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4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一乡七办”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

5拟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6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一乡七办”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负责人纳入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机构成员。

2.4 区指挥部专家组。

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应急、农业农村信、住建、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是:

1承担抗震救灾决策咨询:

2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

3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地震应急工作进行评估等;

4参加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 地震灾害分级及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标准。

根据发生地震的震级及其灾害程度,我区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的地震灾害事件,各级别事件分别对应I、II、III、Ⅳ级应急响应,响应级别与预警级别条件相同。

1)特别重大(Ⅰ级)地震灾害。

当我区辖区内发生7.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或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重大(II级)地震灾害。

当我区辖区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破坏性地震,或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较大(III级)地震灾害。

当我区辖区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破坏性地震,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4)一般(Ⅳ级)地震灾害。

当我区辖区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破坏性地震,或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2 地震分级响应。

3.2.1 地震应急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区政府按时限要求立即报告市政府,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我区启动应急响应,配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长任总指挥。

1)启动程序。

a.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政府和指挥部指挥长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启动我区地震应急Ⅰ级响应的建议;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b.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启动我区地震应急Ⅰ级响应。

c.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或与地震相关的应急预案,协同应对。

d.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配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应急部署。

a.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各工作组按其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b.部署非灾区(区、乡)支援灾区。

c.必要时,实行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

3)现场指挥。

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配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向灾区派出抗震救灾现场工作队。队长由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成员由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现场工作机构负责同志、灾区区(乡)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同志、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抗震救灾部队的负责同志组成。

现场工作队的主要任务:

a.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部署,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b.协调区有关部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

c.对灾区抗震救灾的跨区紧急事务进行协调,或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策。

d.指导灾后灾民安置和恢复重建规划。

3.2.2地震应急Ⅱ级响应。

由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尖山区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请求市政府进行紧急支援。

1)启动程序。

a.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政府和指挥部指挥长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启动我区地震应急Ⅱ级响应的建议;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b.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启动我区地震应急Ⅱ级响应。

c.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或与地震相关的应急预案,协同应对。

2)应急部署。

a.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宣布灾区进入地震应急期,并确定灾区范围。

b.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各工作组按其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c.部署非灾区、(乡)支援灾区。

d.必要时,实行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

3)现场指挥。

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向灾区派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成员由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现场工作机构负责同志、灾区区(乡)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同志、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抗震救灾部队的负责同志组成。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任务:

a.贯彻落实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的决策部署,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b.协调区有关部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

c.对灾区抗震救灾的跨区紧急事务进行协调,或报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决策。

d.指导灾后灾民安置和恢复重建。

3.2.3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由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当灾害超出尖山区人民政府承受能力时,请求市政府进行紧急支援。

1)启动程序。

a.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长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启动尖山区地震应急Ⅲ级响应的建议。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b.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启动我区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c.灾区所在区(乡)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地震应急预案。

2)应急部署。

a.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派遣灾情监测组、新闻宣传组的现场工作队,协助开展现场地震监测、地震趋势判定、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等工作。

b.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了解灾区的需求,指导、帮助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c.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视灾区需求,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协调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3.2.4 地震应急Ⅳ级响应

由灾区所在区、乡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尖山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启动程序。

a.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长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启动尖山区地震应急Ⅳ级响应的建议。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b.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启动我区地震应急Ⅳ级响应。

c.灾区所在区(乡)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地震应急预案。

2)应急部署。

a.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派遣灾情监测组、现场工作队,协助开展现场地震监测、地震趋势判定、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等工作。

b.震区人民政府及时收集灾情、民情,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遇有地震谣传事件发生要立刻上报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并采取平息谣言应对措施。

4 抗震救灾阶段与进程

4.1监测预报

地震预报依法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4.2地震预警

区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后,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宣布预报区进入地震预警期,发布预警级别,指明预警期的起止时间。

根据地震预报意见和风险评估结果,预警分为四级,依次是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和蓝色预警。

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视震情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预警期或终止预警。

4.3 预警处置

1应急准备阶段。

地震预警发布后,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及预警区区(乡)人民政府立即部署各项应急准备,进入应急戒备状态。

预警区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的动态信息,准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和装备;启用紧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必要时组织撤离和疏散危险区的人员,并对生命线工程和地震次生灾害源等采取紧急排查、防控、处置措施。开展防震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宣传,及时平息地震谣言、谣传。

2抢险救援阶段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第一周之内,抗震救灾的中心任务主要是抢险救援。此阶段全力调集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对被压埋的幸存者开展搜索、营救和医疗救护,最大限度地抢救生命。围绕这一中心任务,开展必需的抢修保通和运输。大规模抢救生命行动至第7天结束。其后,继续做好医疗救护和尸体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同时逐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灾民安置方面。

3)灾民安置阶段。

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的同时,紧急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和生活必需品,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初步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问题,组织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大规模灾民安置工作一般在地震发生的第二周之后开始,主要任务是救治伤病员,安排群众基本生活,全面开展卫生防疫和重大次生灾害处置,以及遇难者善后处理等工作。在此基础上逐步开展灾民过渡性安置工作。

4)灾后恢复阶段。

在开展抢救生命、抢修保通、医疗救护、过渡性安置、重大次生灾害处置工作的同时,紧急恢复通信、电力、交通、供排水系统,保障抢救生命和灾民基本安置工作的开展。全面开展应急恢复工作一般在地震发生的第三周之后开始,主要任务是加快基础设施恢复,抓好农业和工业生产恢复,做好灾区商贸流通和服务业恢复工作,逐步恢复灾区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5)应急期结束。

当地震灾害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可宣布灾区应急期结束。

6)调查与总结。

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灾区所在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支援抗震救灾的区(乡)人民政府、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总结抗震救灾工作,向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汇总上述总结报告,并对重灾区和主要部门的抗震救灾工作进行调查与评估,向区政府提交抗震救灾工作总报告。

5 应急保障措施

5.1 准备保障

5.1.1 队伍建设准备

尖山区武装部、尖山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应急局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强化公安消防、武警特勤和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化品救护、医疗救护等专业队伍建设,针对强震多发区的分布进行合理配置,并开展搜索、营救和医疗救护培训、训练、演练和考核,提高队伍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的能力。区有关部门配合市地震局组织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队,加强研究和培训,合理配置专业,提高全面、科学、准确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的能力。

5.1.2 物资装备准备。

区发改、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局、区商务局、区工信科技局、市地震局等相关部门通过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等方式形成区级各类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网络,按照实际需求增加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种类、增大物资装备储量,建成规模适度的市级救灾物资装备储备库体系,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急需物资和后勤保障的需要。

5.1.3制度建设准备。

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要建立完备内部工作制度和规程,指挥部年度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震情灾情通报制度、应急响应通报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制度等。各成员单位完善具体相关措施,加强常态下相互间的沟通与协调,提高非常态下协同配合能力。

5.1.4社会动员准备。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并开展培训和演练。建立企事业、社会团体和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参加抗震救灾的社会动员机制。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与建设,保障抗震救灾社会救助力量和紧急开放避难场所的需要。

5.1.5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须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5.2 行动保障

5.2.1 通信、电力、交通。

1)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和各级各类救援力量要配置抗震救灾必要的卫星通信和移动通信等应急通信设备。区工信局和灾区各级电信主管部门在地震发生后第一时间,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和单位迅速抢修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线路,搭建临时通信平台,优先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的需要。

2)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各级各类救援力量要配置必要的移动发电和供电等应急设备。区发展改革委要协调双鸭山电业局和灾区电力主管部门在地震发生后第一时间,协调电力运营企业和单位迅速抢通受到破坏的发电和供电设施,优先保证抗震救灾用电的需要。

3)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各级各类救援力量要配置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尖山区武装部区发展改革委要协调市交通运输局、佳木斯车务段双鸭山站等有关部门和灾区交通主管部门在地震发生后第一时间,协调交通运营企业和单位为抗震救灾队伍、物资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支持及交通运输优先通行保障,组织抢修被毁道路。

5.2.2 应急信息传递共享。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抗震救灾期间,共享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上报信息时按规定抄报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对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的信息共享请求应予以满足;各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要互联互通。

5.2.3 现场队伍指挥协调。

各类支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按照部署前往分配的地区;到达指定地区后向当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并领受任务,派联络员参与当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任务完成后,经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撤离或转场。

6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6.1 强有感地震应急反应

1当尖山区辖区和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由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灾情监测组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适时报告区政府;区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2当区(乡)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区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市人民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6.2 地震谣传应急反应

1当尖山区辖区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上报区政府,派出专家分析谣传起因,协助区政府做好宣传工作;区政府督导谣传发生地区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传。

2当区、乡或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区人民政府督导谣传发生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传,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3对毗邻国家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

毗邻国家发生地震造成我区辖区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面临毗邻国家边民大量进入我区辖区内避难的情况,由区指挥部协调市外事侨务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部署和组织有关的应急工作。

7 附则

7.1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乡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村),以及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

7.2 地震应急预案编修与管理。

1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承担。

2本预案根据《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双鸭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区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安邦乡和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参照区级人民政府有关的地震应急预案,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乡(村屯社区)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区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5本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及时修订。

7.3 地震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

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应当宣传本预案。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应当制订本预案培训和演练计划,适时组织本预案培训以及专项演练或综合演练。

7.4 地震应急预案检查与评估。

1.区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的建设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区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地震应急预案管理信息平台和评估工作机制,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地震应急预案修订、演练与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

7.5 地震应急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处置地震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6 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预案有效期为5年

原文下载:双尖政规〔2024〕4号关于印发《尖山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的通知

解读链接:http://www.sysjs.gov.cn/js/813/202501/c07_2196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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