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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双尖政规〔2024〕3号关于印发《尖山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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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尖政规〔2024〕3号关于印发《尖山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双尖政规〔2024〕3号
尖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尖山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邦乡,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尖山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
尖山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黑卫基层发〔2023〕3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支出管理的通知》(黑卫财审发〔2023〕1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社〔2023〕49号)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中医药局会同财政部确定,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收费。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要在第一批上级补助资金到达区级财政后,按照各机构任务数比例,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年终绩效考核后,根据工作完成情况,拨付补助资金;不得简单地按照机构服务人口数核拨资金。
第五条 区财政局要按照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要按照《尖山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标准获得的补助资金。要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制度,通过真实、规范的票据凭证计入医疗卫生业务收入。
第七条 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要认真落实(黑卫财审发〔2023〕1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支出管理。
各项目执行机构通过监督考核获得的项目资金,作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支出的管理,切实强化财会监督,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遵守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占用、挪用资金。
支出比例由项目执行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及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规定严格履行支出程序并留存支付凭证,执行机构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公卫服务资金,必须转账支付,否则不视作公共卫生项目资金,公用经费支付后开具增值税发票,人员经费需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明细以备监督检查工作。财务账簿需长期保存备查。
第八条 对于区级基层卫生机构不具备能力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可以由区卫生健康健局指定其他公立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并按照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财政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在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公立非基层卫生机构不能满足群众需求时,可以选择社会办医,由区卫生健康健局制定办法严格考核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承接单位并按照规定标准支付资金。
第九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要充分利用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补助资金,要向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成员、全科医生、业务骨干、关键岗位等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基层医疗机构科学持续发展,实现政府、居民和医务工作三方面满意的新局面。
严格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员不得与医疗服务机构日常诊疗活动混用,一经发现严格处理,以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以防止执行机构挪用公共卫生资金用于其日常经营使用。
第十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原则上当年度执行完毕,扣减执行机构单项不达标款项资金由区卫生健康局统筹。
第十一条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健全内部绩效分配机制,提倡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项目业务指导和管理,会同区财政局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项目效果等。
第十三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区项目督导考核和绩效评估工作。区级绩效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并对基层医疗机构情况抽查复核;区卫健局对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半年督查、随机抽查和年度绩效考核评估相结合,基层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成绩以区级综核成绩为准,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督查检查考核中,发现虚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规范实施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项目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相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核减财政补助资金、依据有关法规罚款乃至吊销执业许可等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提供公共卫生服务资格。
1.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不合格:年终考核综合成绩低于60分或60%子项未完成规定指标)
2.不具备能力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
3.不执行规定财务制度,无法确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
4.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第十五条 为切实加强绩效考核结果应用,参考日常监督考核成绩,执行年末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区卫生健康局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存在违规违纪的个人和单位,涉嫌违法情况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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