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名称:双尖政规〔2024〕1号 尖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实施区域内违法占地清理工作的公告
- 文号:
- 主 题 词:
- 时效:
双尖政规〔2024〕1号 尖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实施区域内违法占地清理工作的公告
双尖政规〔2024〕1号
尖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
实施区域内违法占地清理工作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和坚决遏制非法占用辖区内非法占用历史遗留矿山土地、乱采滥挖矿产资源以及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按照《双鸭山市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行动计划(2022-2035年)》要求,经尖山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区内历史遗留矿山范围内违法建房、场地占用、垦种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核查。现就相关事宜现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历史遗留矿山土地资源是指依据国家下发的历史遗留矿山图斑数据,认定为历史遗留无主矿山(或属政策性关闭由政府恢复责任主体的无主矿山)。
(二)非法占用行为是指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未取得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依法签订土地承包手续,擅自开垦、占用或非法买卖历史遗留矿山土地资源的行为。
(三)本次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实施区域内占用责任主体(单位或个人)须在公告规定时限内(自公告发布15日)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土地、房屋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四)清理历史遗留生态修复矿山占地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尖山区分局牵头,区煤管局负责对历史遗留生态修复矿山关闭政策情况进行复核,市自然资源局尖山分局对用地手续合法性、地上附着物合法性进行审核;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区分局负责对遗留生态修复矿山现使用人及交易沿革当事人信息进行复核,配合清理违法占地。
市自然资源局尖山分局联系人:马洪军 电话:13796916999。
区煤管局联系人:刘思辰 电话:18249430508。
尖山公安分局联系人:孙晓峰 电话:13091787722。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8日
原文下载:双尖政规〔2024〕1号 尖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实施区域内违法占地清理工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