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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领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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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领导信息
主要职责
(一)落实省煤炭工业发展和煤矿安全生产政策规定。拟订辖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依法对辖区煤炭开发建设、生产安全、煤炭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区煤炭行业和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贯彻落实煤炭行业和煤炭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
(三)承担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指导和监督辖区煤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负责组织辖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负责提出辖区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奖惩的建议。
(四)负责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等规定的情况。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费用提取和安全资金使用情况。
(五)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地方煤矿,组织实施矿井关闭和报废工作。
(六)负责辖区煤矿“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等灾害防治工作,组织贯彻国家、省、市、区政府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利用的政策措施。
(七)负责辖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和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负责监督煤矿建设工程主体工程质量。负责辖区煤炭产量和煤炭行业经济技术信息综合统计发布工作。汇集和分析煤炭工业经济动态和安全生产调度信息。
(八)负责辖区煤矿培训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辖区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调学工作。
(九)负责辖区煤矿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组织煤炭行业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的推广与应用,指导煤矿企业开展科技攻关活动和科技成果鉴定。
(十)协助经济运营调节部门做好煤炭供需平衡调节工作,研究提出煤炭产运需衔接的政策、措施、建议。
(十一)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承担尖山区地方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尖山区地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十三)负责开展和指导辖区煤矿企业停、复工(产)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责分工。
与区发展和改革局有关职责分工。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负责区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
内设机构
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不设置内设机构。按照一岗多能、一人多岗的原则,设置1个综合岗位。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围绕主要职责,配置岗位职责。
单位领导
刘思辰 尖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局长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南海路与南山路交叉口西60米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0469-4462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