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规范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办法(试行)》《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黑龙江省应急管理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关于做好 2025 年度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检查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及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行“诚信体系建设”“双随机一公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检查机制的部署要求,结合全区安全生产实际,按照重点企业全覆盖、一般企业“双随机”和执法内容聚焦重点监管执法事项的原则,精准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以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断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推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实现事故隐患责令整改率、到期复查率 100%;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率、处罚公示率 100%,确保行政执法闭环管理,倒逼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牢固树立敬畏生命、敬畏法律意识。实现企业安全风险有效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有效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明显增强,有效化解安全风险,持续推动全区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二、编制原则
1.结合全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和安全现状。
2.结合区应急局工作职责、执法人员数量、人员业务能力、车辆情况等现状。
3.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本着科学、合理、有效、便于操作和实施的原则。
4.结合陪同国家、省、市等上级部门各种检查、各种会议以及其他特殊事件等影响因素无法具体到日,根据实际工作合理安排执法工作任务,执行月份综合完成原则。
5.执法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参考 2023、2024年实际发生和区安委会日常工作量逐年加大的趋势,进行测算2025年的工作日数。
三、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
目前应急局负责开展日常执法工作人数为 11 人。
(二)执法工作日测算
1.总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 248 天×执法人员 11 人=2728个工作日。
2.非执法工作日为 733 个工作日,其中:(1)周工作会和业务学习每周一次:11 人×52 周×0.5 天=286个工作日。(2)市应急、安委会考核:2 次×6 天×11 人=132 个工作日。(3)参加各种会议 18 个工作日参加市局各种会议平均每月 2 次:2 次×0.5 天×1 人×12个月=12 个工作日;参加区各种会议平均每月 1 次:12 个月×0.5 天×1 人=6 个工作日。(4)政府、局内安排非业务临时工作,平均每月 2 次,12次×11 人×2 天=264 个工作日。(5)病假、事假:平均工作日 3 天×11 人=33 个工作日。
3.其他执法工作日为 486 个工作日,其中:(1)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 6 件×执法人员 11 人×工作日 4 天=264 个工作日;(2)协助市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3 起×执法人员 2人×工作日 3 天=18 个工作日;(3)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24 次×参加人数平均 3 人×工作日平均 1 天=72 个工作日;(4)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占用(各种统计报表、总结、情况报送、专项行动、专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日:工作任务每年 12 项×执法人员 11 人×工作日 1 天=132个工作日。
4.执法检查工作日
执法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2728-733-486=1509 个工作日。
四、监管监督检查事项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2.烟花爆竹批发单位;3.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4.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单位;5.上年度执法检查存在重大隐患或一般隐患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6.上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7.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8.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9.被省、市级媒体曝光的生产经营单位;10.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11.安全
管理基础薄弱、生产环境较差应当纳入重点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12.辖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13.按照分级监管原则配合市局对市属企业开展好执法检查。
(二)一般检查单位范围包括: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危化品、工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监督检查安排与频次: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与“双随机、一公开”相结合的方式,按照隐患排查季节性规律特点安排具体检查时间,原则上列入重点监管企业,一户生产经营单位每年检查两次。列入一般监管企业,一户生产经营单位每年检查一次。对列入重点、一般检查企业做到覆盖率达到 100%,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以上的、安全基础条件较好、安全管理能力较强、现代化程度高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实行差异化执法,原则上要减少执法检查频次。
(四)时间安排:2025 年 1 月至 12 月。
五、综合监管事项
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科学制定检查考核办法,合理设定职责内容,严格实施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检查考核,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作用,定期分析形势,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为区委、区政府当好参谋助手,督促道路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认真执行重大事项督办制度,对重大事项采取挂牌督办、警示通报、开展约谈等方式,促进工作落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研究重点工作,提出措施要求,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推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六、工作要求
一是规范开展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规范使用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互联网+监管”系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清单等执法检查方式,对纳入监督检查计划的单位,年度内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尖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尖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相关要求,实施检查前要认真制定现场方案,明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现场检查时,要全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执法记录专人、专用机器保存。要严格按照权力清单开展行政执法,严禁超清单处罚,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严格依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及时复查,督促整改,实现闭合管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有权管辖部门;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是健全台账,跟踪问效。要根据检查计划的安排,对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和隐患整改复查情况实行台账管理,确保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开展监督检查时,坚持轻车简从,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杜绝随意执法、简单粗暴执法、执法不严格等现象,坚决杜绝弄权勒卡等问题,坚决防止违法侵害生产经营单位利益行为,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四是强化宣传教育。创新执法与服务方式方法,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同时,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主动热情帮助解决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进一步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实行“谁执法谁普法”,做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要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五是聘请专家,规范指导,强化服务。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强化监管与服务并举,加强向生产经营单位宣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工作,结合全局执法力量、专业人员不足情况,聘请安全生产专家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依法指导和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