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szwgknew-6240
- 分类:政府采购
- 发布机构:政府办
- 发文日期:1617508134000
- 名称:尖山区人民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 文号:
- 主 题 词:政府采购
- 时效:现行有效
尖山区人民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为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提高采购效率,方便采购人,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尖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和实施原则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一定时期内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
(一)适用范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协议供货项目实施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实施原则。协议供货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提高效率和方便采购人的原则;保证产品质量和维护采购人、供应商利益的原则;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促进廉政建设的原则。
第二条?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的确定
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省级尚未确定的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通过集中采购机构公开招标或批准的方式确定市级协议供货供应商。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一)财政部门
1、制定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办法;
2、确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
3、受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价格变更等备案;
4、负责公告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品牌、名称、基本配置标准、中标价格、媒体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等事项;
5、监督检查协议供货供应商的协议供货承诺履行情况及协议供货合同执行情况。
(二)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1、受财政部门委托组织协议供货项目供应商的招投标工作;
2、确定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书(省级协议供货项目由省级负责);
3、核对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和项目验收单,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
4、协调采购人和协议供货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的要求;
5、配合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协议供货供应商履行投标承诺情况,主要包括:供货价格、优惠率、商品质量、售后服务、价格信息反馈等以及对采购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
6、配合财政部门对违规协议供货供应商进行调查核实;
7、统计收集协议供货的有关信息和数据。
(三)协议供货供应商或代理商
1、认真履行供货协议的各项承诺;
2、遵守政府采购规则,不准向采购人提供虚假信息,不向采购人提供各种返利、回扣,不准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名义从事损害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3、中标产品出现价格变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政府采购办和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
4、为采购人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
5、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6、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四)采购人
1、将采购项目编入年度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申报协议供货采购计划;
2、与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3、按协议供货合同进行验收,并在规定时限验收完毕,填写验收单,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4、发现协议供应商有违反协议供货合同等问题;
5、不得将超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6、不得代其他单位或个人购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不得向协议供货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监督检查
(一)采购人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协议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对协议供货供应商的供货价格开展市场调查,配合市政府采购办对协议供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采购办。
(三)区政府采购办和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对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标和执行情况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协议供货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第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