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单位:
为全面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区政府制定了《尖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区属各单位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全面予以贯彻落实。
尖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尖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预案(试行)
一、目标
科学防控,规范应对处置和救治,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我区暴发流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我区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地治疗,科学有序、依法规范,快速反应、果断处置。早防控、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和集中救治,降低病死率。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的《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检测技术》《新型冠状病毒诊疗方案第二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以及黑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对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黑疫领发〔2020〕2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四、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输入性病例和本土病例。
五、领导小组组成及各工作组职责
(一)领导小组。
区政府成立由区委书记赵彤和区委副书记、区长刘少坤任组长,区委副书记官兵,区委常委、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庄秀云,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常务)邵长旺,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王维一,区政府副区长张国辉,区政府副区长李君茹和尖山区公安分局局长徐慧峰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卫生健康局、区疾控中心、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尖山公安分局、区武装部、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尖山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会、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医疗保障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安邦乡、二马路街道办事处、八马路街道办事处、中心站街道办事处、富安街道办事处、长安街道办事处、铁西街道办事处、学府街道办事处各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为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副区长李君茹兼任。
领导小组下设预防治疗组、重点部位防控监测组、重点人群排查管控组、物资保障组、舆论宣传组、综合协调组、监督督导组和信访维稳组8个工作组,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疫情的协调、管理工作,并承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各项工作安排。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区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拟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拟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应急预案(工作方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卫生和医疗救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各工作组职责。
预防治疗组负责开展监测工作,协调、督导和评估,进行资料收集、疫情分析、上报和反馈;开展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还有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的追踪和管理,健康教育及风险沟通,公布24小时疫情报告电话;承担辖区医疗机构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单位的报告;完善各项报告制度,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对医疗机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医疗机构及重点场所的消毒隔离;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重点部位防控监测组负责加强防疫用品和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加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等重点场所监管,禁止活禽和野生动物交易。配合卫生防疫部门督促市场开办者加强卫生管理,认真做好清洗、消毒、通风等工作;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监管,禁止餐饮服务单位经营野生动物和圈养宰杀活禽;加强餐饮环节全过程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把食品原料采购关,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加强疫情防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重点人群排查管控组负责加强巡逻防控,严密社会面控制;公共复杂场所治安巡查,医疗机构秩序维护;依法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活动;做好疫情防控相关涉外工作和敌对势力捣乱破坏防范处置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农村、在外务工人员、施工场所、文化娱乐场所等重点人群,配合卫生健康局、疾控中心及社区做好重点人员、密切接触者的入户排查工作,特别是武汉等外来人群疫情的排查和管控,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处置和强制隔离措施;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物资保障组由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牵头,具体负责消、杀、灭及防护用品等物资的采购、储备和发放,并做好记录。组织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院首诊负责和值班情况、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监督整改;负责开展冬春季爱国卫生运动和环境卫生整治;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舆论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区卫生健康局、区网信办等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根据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授权通报尖山区疫情情况,并向上级新闻单位提供有关防控工作信息,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综合协调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等部门参加。负责起草向市委、市政府及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汇报材料,起草领导讲话,草拟有关文件、编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日报,沟通各组工作情况和信息,督促检查街道办事处、安邦乡和有关部门相关工作落实。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督督导组负责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监督各党(工)委及党组织,区属各部门、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工作落实,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漏报疫情;监督工作纪律,做好疫情防控应急值守工作,重点岗位要全天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人员到位、信息畅通;对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决策部署行动迟缓、措施不力造成疫情蔓延等严重后果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问责。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信访维稳组负责及时受理网上电话、信件等信访事项;负责协调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信访事项;负责信访系统综合协调、联系、沟通,保持信访渠道畅通 ;负责督查、交办信访事项。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联防联控成员单位及职责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本部门工作,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单位,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区委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不实舆论。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订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疫情监测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区发改局负责争取相关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要求的公共卫生基础主设施项目建设。
工信局负责药品和器械应急物资储备准备。
区教育和体育局在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疫情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尖山公安分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区民政局组织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医保局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作用,按照规定及时支付疫情流行期间各类人群医疗费用。
区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区农业农村局、林草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在疫情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尖山分局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对传染源扩散的控制以及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负责对生产加工应急产品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应急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对疫情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疫情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疫情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应急局负责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区商务局在疫情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疫情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武装部负责系统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疫情现场控制工作。
安邦乡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正面引导公众正确面对,正面宣传有关防治措施,教育广大公众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加强个人自身防护;加强对辖区内孕妇、老年人、慢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的管控,尤其是做好武汉回双人员的隔离观察、管控和走访检查,发现有发热、流感症状的应及时上报。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疫情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应急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
七、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一)监测与报告。
1.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根据疫情需要,相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对火车站、汽车站启动应急监测,监测内容和方法依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必要时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给予技术指导,至国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终止为止。
2.实行零报告和日报告制度。区卫生健康局将本辖区每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情况,按要求报市卫生健康委应急办。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搜索和主动监测,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和病例报告的质量。
(二)信息发布。
1.区卫生行政部门未经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领导小组授权,不得发布我区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疫情的信息。
2我区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疫情信息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领导小组根据疫情处置工作需要及时公开、发布。区政府及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我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情况,适时开展媒体沟通和健康教育提示。
八、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一)专家组组成。
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建立全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控制专家组。
(二)专家组职责。
1.参与制定、修订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准备、预防控制提出咨询建议。
九、区政府职责
(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处理。
(二)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三)组织相关单位对进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与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四)乡(镇)、街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十、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顶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专家组专家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预防控制、医疗救治措施建议。
3.在重点场所设置专人指导监测工作,及时组织转运工作。
4.指导疾控中心做好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观察人员的医学观察追踪和管理,健康教育及风险沟通。
(二)医疗机构职责。
1.负责病人接诊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转运至发热门诊进行监测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特别是要做好医护人员的防护工作。
4.根据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开展各项医疗救治工作。
(三)疾病防控制机构职责。
1.区疾控中心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根据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监测方案》《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监测技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与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聚集性疫情,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个案调査后,应于2个小时内将个案调查表通过传染病网络报告信息系统进行上报,同时将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报告报送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
4.负责管理集中隔离点和集中隔离点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的管理。
十一、应急响应和处置
(一)响应标准。
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由区疾控中心到定点医疗机构取样、送检,由市疾控中心初筛监测病毒核酸阳性,送省疾控中心实验室复核,进行评估确认后,启动应急响应。
(二)应急处置。
1.启动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启动各级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定点医院。
2.根据疫情,区疾控中心配合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出的应急小分队开展疫情预防控制工作。
十二、信息报告
(一)信息报告程序。
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时,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立即向区疾控中心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区疾控中心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负责病例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要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病情进展及时对病例诊断类型、临床严重程度等信息进行订正。
(二)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根据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要求上报。
(三)责任报告单位。
区卫生健康局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监测机构。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区卫生行政部门。
3.区政府。
4.有关单位,主要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单位。
5.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四)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十三、应急响应终止
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十四、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善后处置工作。要根据需要,尽快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二)托恤和补助
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公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子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三)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四)社会救助。
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赠活动。由民政部门落实国家的相关救助政策,发动社会和个人展开教助或捐赠,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五)总结评估。
1.开展评估。应急响应结束后,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2.评估内容,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十五、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交通保障。
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二)物资储备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淡疫情的物资储备。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区财政局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等。
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时,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协商财政局启用应急采购以及物资使用后的及时补充工作。
(三)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将应由本及政府承担的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奖励与责任。
1.区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对参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2.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尖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附件
尖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领导小组
组 长:赵 彤 区委书记
刘少坤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 组 长:官 兵 区委副书记
庄云秀 区委常委、宣传部长、统战部长
邵长旺 区委常委 政府副区长(常务)
王维一 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张国辉 区政府副区长
李君茹 区政府副区长
徐慧峰 尖山区公安分局局长
成 员:刘佩权 区政府办负责人
李淑娟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杨玉荣 区疾控中心主任
王 猛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
侯广野 尖山公安分局副局长
王欣波 尖山公安分局副局长
侯 军 区武装部副部长
张 滨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潘 雪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春梅 区政法委副书记
付崇伦 区财政局局长
胡小娟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
杨 磊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陆建国 区林草局局长
高 峰 市场监督管理局尖山分局负责人
王建国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念国 区发改局局长
王志刚 区工信局局长
丁振红 区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孙丽艳 区工会副主席
高 娟 区民政局局长
欧阳林友 区司法局局长
李锡胜 区商务局局长
许 鹏 区住建局局长
李 毅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哈 波 区医疗保障局局长
王振宇 团区委书记
张书佳 区妇联主席
计恩帅 区残联理事长
王文斌 安邦乡乡长
李学云 二马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马士忠 八马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朱春艳 中心站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东辉 富安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李庆伟 长安街道办事处主任
曲志伟 铁西街道办事处主任
范景库 学府街道办事处主任
(以上人员如有变动,由接替人员顺延)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主任由官兵、李君茹同志担任,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及时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sysjs.gov.cn/zwgkx/index/detail_news.jsp?newsid=14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