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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和安置后未上岗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公告

新闻来源: 微观尖山 责任编辑: 尖山区政府研究室 发布时间: 2019-07-09 点击量: 7648

根据《关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就业再就业及待安置、安置后未上岗期间生活补助政策落实的意见》(黑民发﹝2018﹞20号)文件精神,发放部分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和安置后未上岗期间生活补助费,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明确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修正)》第五十六条:“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1﹞131号):“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通知书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二、范围认定

1998年12月之后退伍,非个人原因未能安置就业的,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到开出安置通知书日期为止进行补发待安置期间生活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到办理自谋职业的《公证书》日期为止补发待安置期间生活费。1998年12月之前退伍,非个人原因未安置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从1999年1月起算到开出安置通知书日期为止进行补发,之前期间不再追溯。

2001年冬季及以后退役的士兵,安置后未上岗期是指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通知书的当月起,至上岗为止;2001年12月前开出分配工作通知书的退役士兵,安置后未上岗期是指从2002年1月起,至上岗为止,2002年1月之前期间不再追溯。

三、材料清单

凡符合发放条件的退役士兵需提交:身份证、退伍证(或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分配工作通知书(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自谋职业的《公证书》复印件)、一寸彩色照片一张,要求持本人名下银行卡复印件。

四、上报要求

符合领取安置后未上岗期间生活补助费的退役士兵,请于7月10日前到原安置单位登记上交申请材料,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由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准确核算退役士兵需补发的安置后未上岗期间生活费。

符合领取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退役士兵,请于7月15日前自行将申请材料报所属区退役军人事务服务大厅,已领取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不得重复申报。

政策咨询电话:0469—2606866


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办理地点:

尖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南市区南山中路与南海路交叉口南山图书馆对面

联系电话:0469—6682907

岭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岭东博爱园综合办公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469—2627766

四方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四方台区振兴路23号(原老公安局一楼左侧)

联系电话:0469-4340788

宝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宝山区民政大厅优抚窗口

联系电话:0469-4322786


双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7月5日